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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企

晋人社厅发﹝2019﹞3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企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服务山西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9日

 山西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9年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任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33号),结合两年来(2016年-2018年)山西省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经验,改革创新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加快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全面推行我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从2019年起,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力争每年培训1万人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 

主要内容

(一)推行新型学徒企业基本条件。企业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技能劳动者占企业职工比例达60%以上。

(二)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

(三)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四)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要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五)建立实施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为学徒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在培训机构的教学任务。企业导师与培训机构指导教师需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沟通共同培养学徒的成长状况,加强合作,保证培养任务顺利完成。

(六)学徒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承担学徒教学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

三、投入机制

(一)学徒的基本工资。学徒在约定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

(二)企业导师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三)培训费用。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政府专项补贴和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四)财政补贴。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技能提升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一般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培训费票据为准)的60%确定,但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最低为4000元,最高为6000元。补贴期限与约定培养时间相同,最长不超过2年。

对培养期满后,经考核鉴定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经考核鉴定不合格的给予50%补贴。考核鉴定合格的标准为:能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本职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或者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对结业期满学徒认定的相应水平能力资质资格证明或岗位聘用证明。

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事后结算”的办法。确定为一年培养期的,在培养期满考核后一次性申报、支付培训补贴;培养期确定为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可在培养满一年后申报、支付一半,在培养期满后再申报、支付剩余补贴,也可期满后一次性申报。

四、日常管理

(一)备案。企业要在学徒培训开展前将以下材料报人社部门备案:

——学徒培养计划

——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学徒花名册(样表附后)及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复印件

考核鉴定。企业在培训任务完成前,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并及时给出考核鉴定结果。组织考核鉴定前要主动报告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可对考核鉴定过程适时抽查或现场监督,确保考核鉴定规范、有序、严密。

(三)补贴申领。

1、企业在培训任务年满或期满、考核鉴定完成后,由企业向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2、企业在学徒培养满一年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学徒花名册、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企业在学徒培养期满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

——培养期满考核鉴定成绩学徒花名册(附后)

——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资质资格证明、岗位聘用证明

——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收费票据

——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资金申请审核表(附后)

(四)补贴审核拨付。经人社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实施。

(二)规范组织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省市分级组织实施,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符合基本条件的省属企业(包括中央驻晋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训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由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和技能提升专户资金支出,试点企业补贴申报也可参照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市、县所属企业由各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和技能提升专户资金支出。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做好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学徒培训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工作指导。

(三)建立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对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